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规范有效地做好我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其它有关政策,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就业工作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和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校、院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实行学校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组织考核、学院为主实施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充分发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团学组织的作用;坚持德、智、体等综合测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
第二章 就业政策与规定
第五条 就业政策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依据国家规定,优先保证国防、军队、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等单位的人才急需。
二、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国家项目、面向西部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通过“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村官选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士官计划”、“教师特岗计划”、“预征入伍”等项目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其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按国家及省部有关规定(详见中办发[2005]18号、国人部发[2006]16号、国办发[2007]26号、财教[2009]35号、赣府厅发[2009]14号、赣工商个字[2009]3号等文件)执行。
第六条 就业规定
一、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就业政策和法规,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化信息手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
二、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毕业生就业秩序,保持个人良好形象;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上课时间参加有关招聘会或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须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学校于每年6月初向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年度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按照规定,届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其档案、户口亦转至生源所在地,其中,属江西省生源的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属江西省外生源的派遣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四、结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予以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派回生源地。肄业生因不具备派遣资格,故不能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五、被推荐保送研究生并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确因特殊原因放弃升学的,须报所在学院,并经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就业。
有考研或自费出国留学意向的毕业生,择业时应将该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协议书中注明,否则,毕业生因考研或出国留学而与单位发生协议纠份的,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后果。
六、毕业生若不慎将就业报到证遗失,应到所在学院开具遗失证明,持遗失证明到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由招生就业处代办或直接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
第七条 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择业的重要材料之一。毕业生本人输入基本情况,贴好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经学院审核认定,并加盖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公章方有效,其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原件最多制作5份,以学院为单位于9月底前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约时使用的正式文本。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协议书,一份三联,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因故丢失协议书不再补发;复印、涂改、伪造、毁损的协议书均视为无效,需更换无效协议书的,本人应从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就业协议书换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应凭原件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换取新协议书。
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签订书面就业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内注明或附加补充协议。毕业生一旦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即可生效,签约双方应信守承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第八条 毕业生违约的处理
一、毕业生择业既有广泛选择单位并慎重签约的权利,又有维护学校声誉、就业资源以及签约双方利益的义务。毕业生一旦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允许违约。
二、确因特殊原因需违约的,在取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函后,本人应从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就业协议书换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经学院签署审核意见,由招生就业处报经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毕业生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因违法、违规等行为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毕业生在填写就业推荐表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或被用人单位检举,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毕业生因涂改、伪造协议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毕业生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报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后,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1、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2、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报到后,因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就业工作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年度就业工作流程
一、9月至11月,进行毕业生资源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二、11月至次年5月,组织校园招聘活动;进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审核和登记工作。
三、次年5月至6月,编制就业方案,上报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毕业教育、毕业鉴定等工作;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离校、派遣手续;整理、转递毕业生档案。
四、次年7月至8月,处理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
五、常年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就业市场拓展、就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一、经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须经用人单位盖章及毕业生本人签字认可,方可生效。在双方签约手续完成后一周内,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应将协议书学校保存联交所在学院审核后通过二级就业系统入库备案,学院每周将本院毕业生签好的就业协议书统一交到招生就业处审查。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须视不同情况由相关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在地市级单位就业的,应到当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2、在无人事接收权单位就业的,应到当地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审批盖章;若单位所属人事局或人才中心不予审批盖章,毕业生可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自行选择人才机构审批盖章,也可选择回生源地或办理择业代理;
3、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杭州、苏州、厦门、福州等地就业的,若用人单位解决毕业生档案、户口等关系,须提供接收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批函件。
第十二条 毕业生的派遣、改派
一、学校将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一般于6月30日前后进行毕业生派遣工作,毕业生派遣后(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除外)纳入人事部门管理范畴,按历届毕业生管理。
二、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领取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并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毕业证、协议书、户口迁移证等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三、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故需要改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改派时间:毕业当年7月10日至12月30日,逾期不得改派;
2、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就业单位,需提供原单位同意改派的书面函、原就业报到证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3、已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若在本地、市工作的,到原籍就业管理部门报到即可;要求跨省市就业的,在征得原籍就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4、对已派遣到人事局、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机构的毕业生,需要更改者,只能办理人事调动,不予改派;
5、毕业生改派手续原则上由毕业生本人办理。
四、毕业生升学后(包括考研和专升本)未就读或已退学,需办理本专科报到证的,升学就读学校管理部门出具未就读证明或退学证明,在当年内办理,逾期不能办理。
五、招生就业处定于每周三下午(节假日除外)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帮助历届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可在每周三上午之前将就业协议书或人事接收函等交到招生就业处就业办,周四上午即可领取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来校办理相关手续之前,请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查阅咨询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户口的管理
一、在毕业生派遣时,招生就业处依据学院所提供的毕业生名单寄发学生档案。学生材料不完整的档案,由学院补齐后再交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到招生就业处申请寄发档案。毕业生报到后要主动到档案接收单位查询档案到达情况,如有问题须及时与招生就业处联系查询;若不慎将档案丢失,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持报到证和毕业证到所在学院申请补档。
二、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条例和《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毕业生档案由校招生就业处统一通过机要方式传递,按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的单位寄发,一般半个月至一个月内可到达。如超出正常时间尚未到达,可查阅学校就业信息网毕业生查询系统,了解就业报到证、档案寄发地、寄发时间及编号等情况,再向南昌市机要局查询,也可向招生就业处反映。由于机要局寄发档案的查询有效期为一年,毕业生应在档案邮寄的当年内及时查询自己的档案到达情况,逾期不能查询者,后果自负。
三、毕业生的户口由学校保卫处户籍科按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的就业单位迁移。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如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须凭就业报到证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罗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否则无效。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
一、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应享受学校给予的指导与服务,其内容包括当前就业形势分析、求职技巧培训、获取单位招聘信息、职业规划辅导、就业手续办理等。
二、招生就业处应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活动,广泛邀请用人单位入校招聘毕业生,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三、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大力宣传、落实国家各项就业政策,切实做好各项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